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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宜昌市发布17起旅游环境综合整治典型案例(5)

来源:三峡宜昌网 责任编辑:小毅 发表时间:2019-07-26 12:25 点击:

  案例十五;付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给予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

  2019年3月4日,宜昌市旅游执法支队在三峡大坝景区换乘中心巡查检查时,对正在售票窗口取团队景区门票的付某的导游执业行为进行常规检查,现场发现付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

  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导游资格,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的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六:熊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给予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

  2019年3月4日,旅游执法人员在三峡大坝景区换乘中心巡查检查时,发现在景区安检入口处熊某正在给一批游客发放入园票据,其未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旅游执法人员要求熊某出示导游身份标识,其表示无导游证。

  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导游资格,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的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七:周某,因出店经营被罚款50元

  周某,家住乐天溪镇陈家冲村,2019年5月27日,夷陵区城建管理监察大队乐天溪中队执法人员在三峡大坝换乘中心执法检查时,发现周某在经营过程中,将部分餐桌摆放在店外经营,该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了50元罚款的处罚。

  新闻链接:

  “不怕得罪人,也不怕惹麻烦”

  我市重拳整治坝区旅游市场乱象成效初显

  三峡日报讯(记者王莹、通讯员王程)三峡坝区及周边区域“三黑”(黑车、黑导游、黑旅游服务机构)和“兔子”拉客宰客现象历来是旅游市场整治的“顽疾”。记者昨日了解到,经过三峡工委、三峡枢纽保卫和公共管理部、公安、交警、文旅、运管等部门持续半年的联合执法检查和旅游综合环境整治,不断加强对周边游客的宣传引导,困扰坝区的旅游“三黑”乱象已销声匿迹,整治成效初步显现,旅游投诉同比大幅下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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