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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注意:实习期≠试用期

来源: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小毅 发表时间:2019-12-30 16:45 点击:

 年底是职场人跳槽以及应届毕业生的求职高峰期。这段时间,已有不少人跟用人单位达成意向,进入公司,以实习或试用的名义开始工作了。可到底是实习还是试用,这里面也有着很大的区别,涉及到不同的权益保障,求职者需要注意。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新招用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互相考察了解的时间。用人单位可以考察了解劳动者是否符合招收条件,能否适应所从事的工作等。劳动者也可以了解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自己能否适应或胜任用人单位所安排的岗位及工作任务等。而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充分结合自己的理论知识,参加社会实践工作,以充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工作适应能力的一段时期。它有助于学生将来找到一份适合自己的职业;或是提前熟悉即将就职单位的基本情况,给本人和聘用单位相互熟悉、了解的机会。

  实习和试用的当事人身份不同,处于试用期内的只能是劳动者,处于实习期的是在校学生。因此,2020年的应届毕业生,如果明年毕业前进入了公司工作,一般不认定为劳动关系,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也不用履行最低工资标准这一要求。但非在校学生身份的职场人,就不再是实习生了,公司可以给他们设定一个试用期。试用期内,单位和劳动者要一起履行缴纳社保费用的义务。

  有人可能会认为,试用期由单位说了算。此前就有网友反映,自己试用期已经过了大半年,却被单位告知还要再试用3个月。实际上,这个用人单位已经违反了试用期的相关规定。按规定,劳动合同不满3个月的不能设试用期;劳动合同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1年以上不满3年,试用期不能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而且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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