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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应尽快明确大数据“杀熟”的判断标准

来源: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小毅 发表时间:2020-03-12 13:22 点击: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某知名电商平台VIP会员用户在购买商品时,看到的价格比普通用户还高,质疑这家电商平台存在大数据“杀熟”行为。

  针对此事,该电商平台在3月8日通过官方微博回应称,其一直都为平台新用户提供首笔订单的“新人专享价”,并在相应商品页面有专门标识。“三八”妇女节活动期间,“新人专享价”标识在商品页面上没有被正常显示,导致一部分用户产生了同一款商品价格不同的误解。声明还指出,该平台VIP用户始终可以在结算时获得9.5折优惠,绝不存在所谓大数据“杀熟”。

  近年来,互联网企业被指大数据“杀熟”的消息几乎隔一段时间就会出现,但无一例外,涉及企业都会予以否认,这是为何?

  去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有关专家指出,该规定针对的正是互联网中的大数据“杀熟”问题,但关于什么是大数据“杀熟”,目前还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其概念具有主观性和模糊性,这可能导致相关企业与消费者理解不一致的情况。

  这就不难理解,企业被指存在大数据“杀熟”问题时,一般都会以新人红包、新人专享或系统出错等理由予以否认。

  有“新人专享价”无可厚非,毕竟每一个“新人”只能享受一次。但问题是,在上述电商平台,有个别商品,VIP用户看到的价格也高于“非新人”普通用户,而且VIP之间同一商品的价格也存在差异。还有媒体指出,该平台某款洗面奶竟有5个不同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还以“新人专享价”来解释,就有点说不过去了。

  事实上,大数据“杀熟”的形式具有隐蔽性。消费者一般很难发现,即使发现了也很难举证维权,这恐怕是大数据“杀熟”屡屡发生的深层次原因。

  从表面上看,大数据“杀熟”是经营者利用大数据技术针对消费者的消费特征推送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从深层次来讲,大数据“杀熟”实际上反映了部分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过度采集和随意使用,使得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有没有大数据“杀熟”,消费者说了可能不算,但也不能由企业说了算。因此,有关部门必须尽快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大数据“杀熟”的判断标准,例如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相关配套实施条例,让企图靠否认来逃避责任的企业不再轻易过关。

  另外,监管部门也要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方法,采取技术手段和采用技术设备,建立相应的大数据网上监管平台,针对有关电商平台进行全天候的在线监控,提高对各种隐性利用大数据实施的违法行为的查处能力。一旦发现企业存在通过大数据“杀熟”损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行为,要依法对其进行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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