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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出台意见保障养老服务用地(2)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小毅 发表时间:2019-12-13 10:41 点击:

  《指导意见》还提出,严格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许可和核实,对不符合规划条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通过规划核实。

  充分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也是《指导意见》明确的一个原则。对此,这位负责人说,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政策上,将依法保障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地,对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对待,一视同仁,支持民办非营利性、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公益性养老机构共同发展。同时,从多个方面着力降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成本,充分调动社会主体提供养老服务的积极性。

  《指导意见》强调,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般应单独成宗供应,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内。同时,鼓励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兼容建设医卫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公顷以内,在土地出让时,可将项目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

  对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价格,自然资源部这位负责人说,原则是着力降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成本。其中,明确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租金标准。

  严格限制设施用地改变用途

  在充分保证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服务的同时,这位负责人说,《指导意见》也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

  这位负责人指出,《指导意见》明确,单独成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整宗登记,不得分割登记。同时,严格限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改变用途。“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未经履行法定修改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指导意见》提出,养老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不再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属于划拨用地的,由市、县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其取得成本、地上建筑物价格评估结果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就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监管,《指导意见》提出,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参与跨部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协同监管机制。同时将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情况应当纳入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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